学校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定后的《华侨大学“阳光成长计划”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 侨 大 学
2013年11月22日
华侨大学“阳光成长计划”资助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爱,为贫困生打造“量身定做”的资助计划,让每一名贫困生都能在华园的阳光下快乐成长、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简称“阳光成长计划”)。
一、“阳光成长计划”的基本内容
“阳光成长计划”是针对我校每位贫困生的具体困难情况而实施的“一揽子”经济资助计划,为其本人在校期间的生活和学习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阳光成长计划”统筹各项资助项目、统一办理资助手续,形成特困资助与贫困资助、重点资助与一般资助、长期资助与临时资助、无偿资助与有偿资助、助困与育人相结合的资助运行模式。
(一)资助项目设定
根据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生活费、意外变故支出等三项必要经济支出,对应设立助学贷款、生活补贴、临时困难补助三项资助:
1.助学贷款资助。其构成为国家助学贷款、陈进强贷学金,主要用于解决贫困生学费和住宿费。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陈进强贷学金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且累计不得超过6000元。
2. 生活补贴。其构成为国家助学金、林淑惠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及其它社会捐助等,主要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生活费。助学金(国家助学金为主,林淑惠助学金为辅)分为400元/月、300元/月、250元/月三个等级,每月15日前存入受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帐号。其中,校内勤工助学月工资控制在320元以内(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至400元/月,寒暑假为500元/月),当助学金与勤工助学月总额累计超过750元后,应适当降低助学金等级。
3.临时困难资助。其构成为困难补助、社会资助,主要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突遭变故而造成的临时困难。临时困难资助分为院校两级,院级临时困难资助金额在400-800元不等,校级临时困难资助金额在800-1200元之间,具体评定视情况而定。
4.以上所有资助均以每年10个月计算,其中助学金及临时困难资助属无偿资助。
(二)资助金额申请
1.新生在每年10月份申请,老生在每年5月份申请。资助总金额及项目构成,以申请人实际情况为基础,结合所在学院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定。
2.新生资助申请,生活补贴原则上实行无偿全额资助;老生资助申请,生活补贴原则上实行非无偿全额资助,即其资助需求的15%左右必须通过勤工助学等有偿性劳动或取得奖学金的方式获得自立性资助,特困生可适当放宽比例。
3.享受西部助学工程减免学费、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获得学费资助者,不能申请助学贷款。
4.当学年内,各项资助(含国家助学贷款)总和超过12000元(学费超过7000元的学生可适当放宽至14000元)后,停止其除勤工助学外的其它无偿资助。
二、参加“阳光成长计划”的基本条件
“阳光成长计划”成员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申请参加“阳光成长计划”必须通过贫困生身份界定。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诚实守信、品行良好,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当年度未受学校纪律处分或院级以上通报批评;
4.勤奋学习,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二)确定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为一般贫困资助对象:
(1)家庭所在地普遍收入较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者;
(2)家庭遭受意外变故、生活困难,因父母(监护人)失业、疾病、多子女升学或其它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开支非常困难者;
(3)家庭经济缺乏依靠、生活水平较低,因父母年事已高以致缺少劳动力或父母离异造成生活困难者;
(4)其它符合国家、省贫困生规定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为特别贫困资助对象:
(1)家庭贫困的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2)父母一方亡故或离异,经济来源困难的单亲家庭子女或孤儿;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5)因受重灾、疾病等(包括父母双方残疾)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
(三)优先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大致相同的学生可按以下条件优先考虑:
1.学习成绩优异,在班级排名前20%或上一学年进步突出的;
2.积极参加校、院、班集体各类活动并取得较突出成绩的;
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突出表现的;
4.担任校、院、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阳光成长计划”的受益范围
各班级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主申报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低于本班学生总人数的20%上报“阳光成长计划”成员人数,其中特困生5% ,困难生15%。情况特殊的班级须经本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后,可增加不超过总人数5%自立生名额。
四、参加“阳光成长计划”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申请参加“阳光成长计划”与申请资助需求额度同时进行。申请与审批程序为:个人自主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班级初审,班级组织认定小组调查、评议、确定名单、班级内公示→学院复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小组谈话核实、确定资助金额、本学院内公示→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组织实施。
(一)个人自主申请
申请人登陆学生处主页,下载并填写《华侨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填写成功后打印两份,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再书面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上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需再次提交《华侨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提供以上证明材料者,须向所在学院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鉴定,但在一学期内须补齐上述材料。
(二)班级初审
班主任组织由班干部、学生代表4-8人组成的认定小组,本着对同学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的做好贫困学生的调查、摸底与排序。班主任、认定小组、班干部、经办辅导员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申请资助学生的困难情况及资助需求,拟定班级“阳光成长计划”成员名单及排序,在班级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学院复审。
(三)学院复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小组,根据班级初审后提交的名单和资助需求进行谈话审核,确定名单及资助需求额度,并在本学院公示栏和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名单据学生困难程度排序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四)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的工作程序进行检查,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统计分析,确定名单和资助金额,并在校内公示栏和网站公示后,下达指标、组织实施、跟踪管理。
(五)资助计划的制定
资助计划的制定应坚持:新生与老生有别、普困与特困有别;权利与义务结合、无偿与有偿结合。其资助配比建议标准如下:
学生
类别
|
资助需求
|
资助项目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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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住宿费
|
生活费
|
国家助学
贷款
|
陈进强
贷学金
|
国家
助学金
|
勤工助学
|
特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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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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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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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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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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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10000元
|
√
|
|
一、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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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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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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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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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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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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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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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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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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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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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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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2000元
|
|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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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资助需求区间均含上限
1.此表仅作参考,在实际配比中,应综合考虑各项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的比例和标准限制。
2.新生由于对环境相对比较陌生,技能相对缺乏,能胜任的勤工助学岗位较少,因此同等资助需求等级,新生的国家助学金等级可以就高适用。
3.学年总资助需求金额低于1500元者或因临时变故导致暂时性困难者,原则上不予以“资助包”,但可通过院校两级临时困难补助资助。
4.已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享受西部助学工程减免学费、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获得学费资助者,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陈进强贷学金。
5.当学年内,各项资助(含贷款)总和超过12000元(学费超过7000元的学生可适当放宽至14000元)后,停止其除勤工助学外的其它无偿资助。
五、“阳光成长计划”的管理机制
实施“阳光成长计划”是新时期开展贫困生经济资助工作的大胆尝试,因此,落实管理机制对推进我校贫困生资助与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一)档案管理。各学院应为“阳光成长计划”成员建立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对日常表现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将其学习、生活、受助情况等综合信息记录在案,保证档案详实、全面。
(二)公示要求。各级单位在公示资助学生名单时,要保护学生的隐私和尊严,充分保障学生的利益,不得公开学生的个人详细信息。公示要有效,不得搞形式、走过场。
(三)素质教育。通过党团课、主题班会等形式进行诚信、感恩专项教育,通过第二课堂活动等平台进行专业技能实践,通过社团、学生会等学生组织进行综合锻炼,使其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身心得以健康成长。
(四)退出机制。“阳光成长计划”资助获得者,在受资助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降低、取消或追回资助:
1.因学习不努力,对自己要求不严格而造成留降级或学习成绩在本班后20%的学生,降低各类资助等级。
2.受资助后,因严重违纪受到处分者,取消各类资助。
3.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证明或其它不诚信行为者,取消其各类资助,追回已享受的全部金额,并视其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处分。
4.社区表现较差,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者降低或取消资助;私自外宿者,取消各类资助,并追回已受的全部资助。
5.使用高消费物品等与贫困资助精神相悖者,或有抽烟酗酒等生活不节俭者,或接受的贫困资助未用于学业随意挥霍者,取消各类资助。
6.因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者,视情况取消或停发各类资助。
7.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有关资助的活动者。
8.因家庭经商、办厂、建房、扩大生产规模等风险性投资而致贫者,降低各类资助等级。
9.其它不符合资助精神的情形,视情节而定。
(五)动态管理。“阳光成长计划”成员因家庭经济收入变化、本人勤工助学所得和社会资助的情况而变化。对家庭经济恶化的学生可适当增加资助,对已基本摆脱贫困或符合退出机制的学生应取消或降低其资助,对因意外变故等特殊原因需申报的学生适时纳入。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好转的“阳光成长计划”成员主动及时退出本计划,以便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六)偿还机制。“阳光成长计划”是由有偿资助和无偿资助相结合的资助计划,要教育学生及时做好有偿资助的联系、确认与还款,做到诚信为本。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获得者,其奖金应在一个月内首先用于偿还拖欠的学费、国家助学贷款、陈进强贷学金等各种有偿资助。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